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被违约处置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日期:2023-04-10 18:39:23 / 人气:285
器材批发;珠宝首饰批发;服装批发;鞋类批发;箱包批发;纺织品及针纺织品批发。) 营业期限:1995-09-20至无固活期限 次要股东:邓代兴持股70.20%、邓维加持股29.80% 2、受让方根本状况 姓名:邓代兴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5201031985********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陕西路109号**楼*号 能否获得其他国度居留权:否 (二)本次权益变化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比例如下: ■ (备注:本次权益变化所触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权益限制或限制转让的状况。) (三)本次权益变化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分歧举动人拥有上市企业权益的股份状况 ■ 注:上述算计数与各明细累计相加数如有差别,是由于四舍五入形成。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次要内容 转让方:贵州永吉控股无限责任企业 受让方:邓代兴 (一)标的股份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转让方算计持有永吉股份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爲172,566,200股。本次转让中,转让方拟向受让方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永吉股份21,000,000股股份(以下称“标的股份”)。 2.转让方所转让的股份包括标的股份所包括的全部股东权益和股东义务。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注销至受让方名下之日止,转让方应促使永吉股份不得发作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假如永吉股份发作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价钱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由单方依照下述准绳执行: (1)就标的股份因永吉股份发作送股、转增股本所发生或派生的股份,应构成标的股份的一局部,受让方无需就该等发生或许派送的股份领取额定对价; (2)就标的股份因派息发生的现金股利或许分红,转让总价款(如下文定义)该当扣除该等曾经或许该当向转让方领取的现金股利或许分红的金额; (3)在永吉股份发作配股的状况下,本次转让的转让价钱和/或转让数量应相应调整,详细操作方式由单方协商确定。 (二)转让价款及领取方式 1.转让股份的定价根据 单方赞同本次股份转让价钱爲本协议签署日(当日爲非买卖日的顺延至次一买卖日)永吉股份前一买卖日开盘价的90%,即7.63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爲人民币160,230,000.00元(大写:壹亿陆仟零贰拾叁万元整)。 2.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领取 受让方应在本次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注销手续操持终了之日起36个月外向转让方领取终了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三)标的股份的交割布置 1.提交请求 本协议失效且转让单方及永吉股份根据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要求完成告诉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二十个打工日内,单方共同向上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的请求资料。 2.过户注销 在获得上交所合规确认意见之日起五个打工日内,转让方担任向中国证券注销结算无限责任企业上海分企业(以下称“中登上海分企业”)递交标的股份过户注销的请求及操持过户注销,受让方予以帮助。 3.股东权益义务转移 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注销之日起,转让方作爲企业股东在企业享有的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和义务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当,该等权益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依据第1.3条调整数量后的股份)对应的企业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资、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则和赋予的其他任何权益以及标的股份项下的全部权益和义务。 (四)税金及费用担负 1.除本协议另有商定,本次股份转让所触及的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据法律规则各自承当并自行及时交纳。 2.无论本协议所触及的买卖能否完成,转让方和受让方均该当自行承当各自由会谈、预备、施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本钱、税费、其他费用。 (五)失密和披露义务 1.各方保证,除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则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各方下级主管部门操持有关同意、备案的手续;或爲实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与保证须向第三人披露;或爲实行永吉股份作爲上市企业之信息披露义务;或爲实行转让方及受让方信息披露义务;或经他方事前书面赞同,任何一方就本协议项下之事务,以及因本协议目的而取得的有关永吉股份以及股份转让单方之财务、法律、企业管理或其他方面的信息均负有失密义务(除从公共途径合法取得的信息外),否则一方有权要求泄密方赔偿由此形成的损失。本条款自本协议签署日失效,且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生效。单方赞同,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拟停止如上披露,需事前就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工夫和方式向对方提供合理提早告诉。 2.鉴于永吉股份系在上交所上市之大众企业,故此,本次股份转让需依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永吉股份外部规则的要求实行信息披露义务,转让单方对该等信息披露打工应予以充沛了解并承诺给予配合。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及本协议另有商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违背、不实行或不完 全实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的,或承诺与保证存在虚伪不实的,均构成违约,应对违约方蒙受的损失水平赔偿责任。 三、本次股份转让就股份表决权行使的布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交割完成后,受让方将作爲协议转让股份的一切人,拥有协议转让的股份及其随附的权益义务。 四、本次转让对企业消费运营和控制权波动的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邓代兴先生,现担任贵州永吉控股无限责任企业董事长,与贵州永吉控股无限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邓维加先生爲父子关系,二者对企业施行共同控制。本次股份转让后,邓代兴先生与贵州永吉控股无限责任企业算计仍持有企业股份175,047,700股,占企业总股本的41.77%;永吉控股、邓代兴、邓维加及其分歧举动人上海叁圭投资控股无限责任企业算计持有企业股份197,657,600股,占企业总股本的47.16%。 本次股份转让不会招致企业的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发作变化。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对企业财务情况、资产价值及继续运营才能不会发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企业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所触及后续事项 1.本次股份转让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企业收买管理方法》及《地下发行证券的企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原则第15 号——权益变化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则。 2.本次权益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邓代兴先生、贵州永吉控股无限责任企业已实行权益变化报告义务,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买卖所(www.sse.com.cn)披露的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无限企业简式权益变化报告书(邓代兴)》、《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无限企业简式权益变化报告书(永吉控股)》。 3.本次协议转让尚需上海证券买卖所停止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注销结算无限责任企业上海分企业操持过户注销手续,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4.企业将继续关注上述股份转让的停顿,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则,及时实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阔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无限企业董事会 2023年4月8日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无限企业 简式权益变化报告书 上市企业称号: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无限企业 股票简称:永吉股份 股票代码:603058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买卖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贵州永吉控股无限责任企业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陕西路99号创世纪新城北楼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陕西路99号创世纪新城北楼 股份变化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3年4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企业收买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收买管理方法》”)、《地下发行证券的企业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原则第15号——权益变化报告书》(以下简称“《原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取得必要的受权和同意,其实行亦不违背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章程或外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抵触。 三、根据《证券法》、《收买管理方法》、《原则15号》的规则,本报告书已片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无限企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化状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经过任何其他方式添加或增加其在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无限企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化是依据本报告所载明的材料停止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延聘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许受权任何其别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许阐明。 五、本次权益变化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买卖所的同意或确认,上述需审批的事项均经过之前方能在中国证券注销结算无限责任企业上海分企业操持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脱漏,并对其真实性、精确性、完好性承当一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除非另有阐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引见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本状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 次要担任人状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分歧举动关系的阐明 邓代兴持有贵州永吉控股无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永吉控股”)70.20% 的股权,依据《上市企业收买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则,邓代兴、永吉控股、邓维加及上海叁圭投资控股无限责任企业爲分歧举动人。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分歧举动人间接持股比例算计 47.1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企业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状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企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到达或超越该企业已发行股份5%的状况。 第三节权益变化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化的目的 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邓代兴先生,现担任贵州永吉控股无限责任企业董事长,与贵州永吉控股无限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邓维加先生爲父子关系,二者对上市企业施行共同控制。本次股份转让后,邓代兴与贵州永吉控股无限责任企业算计仍持有上市企业股份175,047,700股,占上市企业总股本的41.77%;永吉控股、邓代兴、邓维加及其分歧举动人上海叁圭投资控股无限责任企业算计持有上市企业股份197,657,600股,占上市企业总股本的47.1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将来12个月的持股方案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将来12个月暂无持续添加或增加其在上市企业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方案。 若将来发作相关权益变化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实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化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化根本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贵州永吉控股无限责任企业与邓代兴先生于2023年4月7日签署了《邓代兴与贵州永吉控股无限责任企业关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无限企业5.01%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单方商定经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永吉控股持有的上市企业2,100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上市企业总股本的5.01%。 本次权益变化前(截止2023年3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企业股票172,566,200股,占上市企业总股本的41.18%。本次权益变化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持有上市企业股份数量爲151,566,200股,占上市企业总股本的36.17%。本次权益变化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分歧举动人的持股详细状况如下: ■ 注:上述算计数与各明细累计相加数如有差别,是由于四舍五入形成。 二、 股份变化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化方式爲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上市企业股份。2023年4月7日,永吉控股与邓代兴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单方商定经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永吉控股持有的永吉股份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1,000,000股,占上市企业总股本的5.01%。 三、 本次权益变化触及的上市企业股份权益限制状况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企业的股份均爲有限售流通股,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的状况。 永吉控股持有的局部上市企业股份存在质押状况。永吉控股持有上市企业股份172,566,200股,占上市企业总股本的41.18%,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永吉控股累计质押上市企业股份84,557,4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49%,占上市企业总股本的20.18%。但本次权益变化触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益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解冻等。 四、 《股份转让协议》的次要内容 转让方:贵州永吉控股无限责任企业 受让方:邓代兴 (一)标的股份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转让方算计持有永吉股份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爲172,566,200股。本次转让中,转让方拟向受让方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永吉股份21,000,000股股份(以下称“标的股份”)。 2.转让方所转让的股份包括标的股份所包括的全部股东权益和股东义务。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注销至受让方名下之日止,转让方应促使永吉股份不得发作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假如永吉股份发作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价钱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由单方依照下述准绳执行: (1)就标的股份因永吉股份发作送股、转增股本所发生或派生的股份,应构成标的股份的一局部,受让方无需就该等发生或许派送的股份领取额定对价; (2)就标的股份因派息发生的现金股利或许分红,转让总价款(如下文定义)该当扣除该等曾经或许该当向转让方领取的现金股利或许分红的金额; (3)在永吉股份发作配股的状况下,本次转让的转让价钱和/或转让数量应相应调整,详细操作方式由单方协商确定。 (二)转让价款及领取方式 1.转让股份的定价根据 单方赞同本次股份转让价钱爲本协议签署日(当日爲非买卖日的顺延至次一买卖日)永吉股份前一买卖日开盘价的90%,即7.63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爲人民币160,230,000.00元(大写:壹亿陆仟零贰拾叁万元整)。 2.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领取 受让方应在本次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注销手续操持终了之日起36个月外向转让方领取终了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三)标的股份的交割布置 1.提交请求 本协议失效且转让单方及永吉股份根据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要求完成告诉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二十个打工日内,单方共同向上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的请求资料。 2.过户注销 在获得上交所合规确认意见之日起五个打工日内,转让方担任向中国证券注销结算无限责任企业上海分企业(以下称“中登上海分企业”)递交标的股份过户注销的请求及操持过户注销,受让方予以帮助。 3.股东权益义务转移 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注销之日起,转让方作爲企业股东在企业享有的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和义务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当,该等权益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依据第1.3条调整数量后的股份)对应的企业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资、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则和赋予的其他任何权益以及标的股份项下的全部权益和义务。 (四)税金及费用担负 1.除本协议另有商定,本次股份转让所触及的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据法律规则各自承当并自行及时交纳。 2.无论本协议所触及的买卖能否完成,转让方和受让方均该当自行承当各自由会谈、预备、施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本钱、税费、其他费用。 (五)失密和披露义务 1.各方保证,除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则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各方下级主管部门操持有关同意、备案的手续;或爲实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与保证须向第三人披露;或爲实行永吉股份作爲上市企业之信息披露义务;或爲实行转让方及受让方信息披露义务;或经他方事前书面赞同,任何一方就本协议项下之事务,以及因本协议目的而取得的有关永吉股份以及股份转让单方之财务、法律、企业管理或其他方面的信息均负有失密义务(除从公共途径合法取得的信息外),否则一方有权要求泄密方赔偿由此形成的损失。本条款自本协议签署日失效,且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生效。单方赞同,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拟停止如上披露,需事前就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工夫和方式向对方提供合理提早告诉。 2.鉴于永吉股份系在上交所上市之大众企业,故此,本次股份转让需依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永吉股份外部规则的要求实行信息披露义务,转让单方对该等信息披露打工应予以充沛了解并承诺给予配合。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及本协议另有商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违背、不实行或不完 全实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的,或承诺与保证存在虚伪不实的,均构成违约,应对违约方蒙受的损失水平赔偿责任。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能否附加特殊条件、能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单方能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布置、能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企业中拥有权益的其他股份存在其他布置的阐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单方未签署补充协议、协议单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布置、协议单方未就出让人在上市企业中拥有权益的其他股份存在其他布置。 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出让人爲上市企业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化不会招致其对上市企业的控制权发作变卦,上市企业控股股东和实践控制人均未发作变化;出让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的对上市企业的负债、未解除的上市
作者:傲世皇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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